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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修正發布「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

109-04-2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環保署於109年4月21日修正發布「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本次是配合107年8月1日修正公布的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空污法)及參考歷年解釋與實務運作情形而進行修正,補充解釋空污法相關規定,使規範事項更加明確,以利於主管機關執行及業者遵循。

        環保署表示,本細則修正重點包括新增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的空氣污染防制方案內容應包含的項目,配合新訂定「空氣品質監測站設置及監測準則」、「空氣污染突發事故緊急應變措施計畫及警告通知作業辦法」及新修正「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按次處罰通知限期改善補正或申報執行準則」等空污法子法已規範項目,刪除原於本細則重複規範內容;另明定地方主管機關得依空污法第20條第2項規定加嚴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但不包含有害空氣污染物的排放限值,以使涉及刑罰處罰有一致性標準,此外亦明定違反空污法規定的罰鍰30%納入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等。

        本細則修正發布的相關資料,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於發布日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參閱。


公告日期:202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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