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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最好的整治工法 只有最適合的整治決策!

發佈日期:108-06-25   

資料來源:環境保護局   

        在現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的架構下,受污染的土地進行整治行為時,往往都希望以較快速的整治流程,降低污染物濃度達到解除列管之目的,但卻因此產生更多的資源消耗與污染,造成二次污染之情形,為了減少整治過程中的環境足跡,因此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2008年導入綠色及永續導向型整治(Green and Sustainable Remediation,以下簡稱GSR)的觀點,於國內部分場址執行環境足跡減量,2012年度起系統性蒐集並分析國際「GSR」發展進度與趨勢,建立並推行我國「GSR」之架構、推動策略與評估工具集。

        GSR評估需考量的因子有環境面、社會面與經濟面,意指於污染場址整治工作任一階段,兼顧環境、社會公義與經濟效益的技術、工法、策略及管理方式,達到減少整體環境足跡與環境衝擊、符合社會共同利益、降低經濟負面衝擊的目標,本縣也持續輔導改善場址導入GSR措施,在整治工法的選擇上,考量原物料、運輸、機具操作、廢棄物處理…等評估面向,選取最合適的整治策略。

        顏幸苑局長表示,為了將土壤及地下水中的污染物去除,需要付出極大的代價,而在整治工作上導入GSR措施,選取最合適的整治策略,除了解決污染問題的同時,也減輕對總體的影響,並考量污染場址地區的特性與目前及未來的使用需求,使用不同的整治工法,達到讓環境、社會和經濟兼顧的改善成果,創造最大效益並確保環境資源的永續利用。

 


公告日期:2019/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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