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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風險評估有一套ㄝ 把關國人健康不可少 !

發佈日期:108-04-30   

資料來源:環境保護局   

        我國土壤或地下水污染場址是受「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土污法)所規範,並將風險評估精神納入污染場址管理運用,搭配102年發布「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環境影響與健康風險評估辦法」(以下簡稱評估辦法),提供評估者執行健康風險評估之參考依據及三階段流程。第一階段為確認是否具土污法第24條所規定需執行風險評估條件,並規劃風險評估執行內容與範疇,第二階段為風險評估作業執行、整治目標擬定與審查核定,第三階段為整治計畫擬訂與核定。

        為協助評估者衡量所投入之評估資源與可取得評估成果,導入層次性評估概念,提供三個評估層次讓使用風險評估者有所依循,避免一次性投入過多資源。由第一層次評估過程最簡化但保守,到進入第三層次則最複雜且費時,但可取得最接近場址狀況,評估者可依欲達到之評估目標選擇採用哪一層次。再依評估辦法執行四項步驟完成風險評估。一、危害鑑定:確認關切污染物與健康影響的關聯性;二、劑量反應評估:暴露於污染物中程度之高低與健康影響發生機率的關係;三、暴露量評估:評估環境介質及暴露途徑之受體暴露程度;四、風險特徵描述:對於人體健康風險本質與高低之描述,並包括不確定說明。

        顏幸苑局長表示,執行風險評估主要目的為評估污染場址對人體健康及生活環境之危害程度,並依此提出整治計畫,設定改善目標在可接受範圍內,冀望透過層層把關,以確保環境及國民健康安全無虞。

 


公告日期:2019/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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