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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環境責任與保險制度!

      環境遭受損害,常由於因果關係認定不易、被害人舉證困難、損害金額龐大及加害來源不明等情形,致使受害者或環境損害無法獲得適當補償。因此,未來應朝向推動「環境責任法」及「環境責任保險」,使環境損害造成之人身、財物或自然環境之損害能夠獲得補償,並建立預防機制,使大自然之環境資源獲得保障。

      環境責任保險是以企業發生污染事故對第三者造成的損害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為標的保險。具體來說,企業主體作為投保人,依據保險合同按一定的費率向保險公司預先交納保險費,就可能發生的環境風險事故在保險公司投保,一旦發生污染事故,由保險公司負責對污染受害者進行一定金額的賠償。

 

      日月光污染案判決被外界質疑輕判,事實上是由於國內環境責任及保險制度仍不夠完備,因此經濟損失及潛在影響卻遠遠超過罰金,但卻無有效制度得以賠償及預防。目前我國的環境損害救濟途徑是以83年制定的「公害糾紛處理法」為主,但最終目標仍應將環境責任法合併執行。目前國外都已陸續施行環境污染強制險,但台灣仍位居在後。事實上,自1970年代起,隨著環境污染事故的頻頻出現,公眾環保意識的日益增強,歐洲各國已陸續制訂一系列環保法案,而企業主面對環境污染索賠的巨大風險,迫切需要將風險轉嫁出去,因此成為現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雛形。目前,世界主要發達國家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業務已經進入較為成熟的階段,成為各國通過社會化途徑解決環境風險管理的重要手段。

 

      未來環境責任保險及相關基金之規劃,應包括「強制人身財物損害責任保險」、「強制自然資源損害責任保險」、「人身財物損害補償基金」及「自然資源損害回復基金」部分。環境責任法一旦通過,將能大力增加管理能力,為更好的環境來鋪路。

 

發布日期:106-04-05

資料來源:環境保護局

 

 


公告日期:20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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